作者:湛址傑律師
台灣民眾黨前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嫌收賄、圖利、背信等罪,於去年年底經臺北地檢署提起公訴,原本在押的柯文哲,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北院)接押庭審理是否繼續羈押。然而就在北院裁定柯文哲以3,000萬元交保後,裁定旋即在2天後被臺灣高等法院(下稱高院)廢棄發回,北院之後再裁定以7,000萬元交保,但仍然被高等法院再次廢棄發回,北院這次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,目前據報載,柯文哲已經對羈押的裁定提起抗告。
北院和高院的法官,對於柯文哲是否羈押,認定上會有這麼大的落差?
從這個案例來看,可以看到北院的法官比較傾向於認定柯文哲無羈押必要(也就是可以交保),但高院法官傾向於認定柯文哲有羈押必要(不可交保),在數次抗告的來來回回,北院法官最後妥協,畢竟,高院是頂頭上司,那高院的見解就是正確的嗎?
我們是不是要去好好的思考一個問題,如果法律是有標準答案的、司法是有可預測性的,那麼不論是地院或高院的法官,所做出的決定應該都要一樣才對,如此的司法才有「預見可能性」,人們做事情才有合法跟違法的準據與依歸,而不應該有下級審法院見解與上級審法院見解完全相反的情形。
更何況本案聲請羈押的是檢察官,也就是原本就有一群檢察官認為柯文哲應該要羈押、有一群辯護人則認為柯文哲不用羈押、地院有一群法官認為柯文哲應該不用被羈押,也有另一群法官認為柯文哲應該要被羈押、高院又有一群法官認為柯文哲應該被羈押,那麼到底是誰對誰錯?這數十名法官、檢察官、律師可都是合法通過國家考試的法律專業人士,對同一件事情的看法竟然會差距如此懸殊。
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司法審判的基礎——「自由心證」,也就是法院會依照檢辯雙方所提出來的證據和論述,依照其內心對於本案的相關事實作出認定。當然在法院做出實體判決和羈押這類程序事項所要求的證明程度,還是會有所不同。
回到所謂的自由心證,同一件事情對於100個人而言,就會有100種看法,我們無法要求每一個人對於同一件事情的看法要完全一致,這也就是本案在北院和高院間來來回回的原因。在我執業的數年,也有遇到過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見解有180度相反的情況,這樣的結果當然令人驚喜(或錯愕),但也不表示其中一位法官的想法就是所謂的「正確」,這個結果只是法官在檢閱卷證後所作出的認定,甚至帶有個人的主觀偏見。
誠然在制度的設計上,我們大家以上級審法院的見解為最後的依歸,但是在同一個上級審法院,也常常有法律見解岐義的判決,筆者也經歷不少次這樣突襲性的裁判,這就是司法常常讓人詬病的地方—「法院判決像月亮,初一十五不一樣。」司法應該要具有可預測性,才可以作為人民生活的準則、行為標準的依歸,台灣司法在這方面,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。
目前法律科技方興未艾,未來的人工智能,在參數設定後並透過大數據的爬梳跟整理,能否解決這樣不可預測的困境?或許可以讓我們觀察跟期待。
最後提醒,依照無罪推定原則,任何人被判決有罪之前,仍應推定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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