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湛址傑律師
先前藝人大S逝世的消息,大家關心的焦點之一就是兩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問題,究竟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有什麼樣的規定?家事事件中常聽到的親權、監護權與探視權這些名詞又有何不同?
監護權vs親權差在哪?
首先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、扶養等事項,俗稱「親權」,法律上的用語稱為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」,這包含了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、教養之權利義務,在財產上,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,也由父母共同管理,身分上,父母也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。
至於所謂的「監護權」,在未成年人之情況,是未成年子女無父母,或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時,應設置監護人,而監護人在監護的權限範圍內,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,此時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和父母行使親權的權利義務相類,因此雖然二者有些差異,但很多人會將「親權」與「監護權」相互通用。
探視權是什麼?離婚探視權常見問題解答
當父母離婚,且約定親權由其中一方行使時,他方會產生俗稱之「探視權」,法律上的用語為「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」,以保障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然可以和子女互動的權利,要注意的是,探視權是父或母的「權利」,行使親權的一方並不能以未成年子女不願見他方,就不讓孩子見另一方喔!
如果對方未給扶養費,是否可以拒絕探視?
答案是不行的,有沒有給扶養費,和對方是否可以探視小孩,是2件事情,沒有對價關係,是不能以未給付扶養費就拒絕對方探視小孩的喔!
親權(監護權)可以改嗎?
如果原本離婚時約定小孩給他方行使親權,之後想想還是自己行使好了,可以反悔嗎?
可以!法律上稱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,但是所謂的改定,也必須是要原本行使親權的一方,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才可以,並不是單純自己反悔就可以改定的。
回到大S的的事件上,原本擔任小孩親權人的大S驟逝,大S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汪小菲原本被暫停的親權,會因原親權人無法行使親權而回復,因此,目前2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,應要由生父也就是汪小菲來行使,但眾所皆知汪小菲長居中國,2位孩子是否會被帶往中國扶養,還是有機會基於對孩子的「最佳利益」及「最小變動原則」,讓孩子能夠繼續留在台灣,就要看後續大S家人方面是否有進一步的動作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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